国法〔万历六年〕第三号 · ADMINISTRATIVE_REGULATION · V1
国家地方规范制定与备案审查条例
建立地方规范精确地域、公布版本、中央送备、独立审查决定和公众效力查询制度。
- 公布机关
- 国家档案院
- 复核机关
- 门下省
- 现行生效
- 1578-06-20
- 适用范围
- 天下
规范说明
适用于地方政府在法定辖区内制定、公布、送备、补正、暂停或失效的地方规范。
- 权利影响
- 公众可以确认地方规范当前效力与中央监督结果,同时保护内部法律分析、案件和专业证据。
- 实施责任
- 地方政府负责公布与送备,门下省负责中央审查,都察院独立批准决定,国家档案院保管权威文本。
- 施行说明
- 万历六年五月十六公布并施行。
规范条文
精确地域
地方规范必须绑定确切地域和具有同一批准辖区的地方制定机关。
确切版本
送备冻结已经公布的确切法律版本,不得改写或替换版本指针。
职责分离
地方送备、中央审查和决定批准由不同账号及责任机关办理。
法律效果
审查可以备案通过、限期补正、暂停效力或宣告无效,并保留全部历史。
公开边界
公众查询公开要旨、理由和法律效果,内部分析、证据与受保护资料不得公开。
司法分离
备案审查与大理寺司法复核分别登记,互不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