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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六年 五月十九 日纪万历六年五月十九干支 丁丑年 乙巳月 戊申日 辰正
国家法律规范
国法〔万历六年〕第三号 · ADMINISTRATIVE_REGULATION · V1

国家地方规范制定与备案审查条例

建立地方规范精确地域、公布版本、中央送备、独立审查决定和公众效力查询制度。

公布机关
国家档案院
复核机关
门下省
现行生效
1578-06-20
适用范围
天下
适用范围与制度目的

规范说明

适用于地方政府在法定辖区内制定、公布、送备、补正、暂停或失效的地方规范。

权利影响
公众可以确认地方规范当前效力与中央监督结果,同时保护内部法律分析、案件和专业证据。
实施责任
地方政府负责公布与送备,门下省负责中央审查,都察院独立批准决定,国家档案院保管权威文本。
施行说明
万历六年五月十六公布并施行。
权威现行版本 V1

规范条文

第一条

精确地域

地方规范必须绑定确切地域和具有同一批准辖区的地方制定机关。

第二条

确切版本

送备冻结已经公布的确切法律版本,不得改写或替换版本指针。

第三条

职责分离

地方送备、中央审查和决定批准由不同账号及责任机关办理。

第四条

法律效果

审查可以备案通过、限期补正、暂停效力或宣告无效,并保留全部历史。

第五条

公开边界

公众查询公开要旨、理由和法律效果,内部分析、证据与受保护资料不得公开。

第六条

司法分离

备案审查与大理寺司法复核分别登记,互不覆盖。

可核验执行责任

实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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