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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六年 五月十九 日纪万历六年五月十九干支 丁丑年 乙巳月 戊申日 辰正
国家法律规范
临河规〔万历六年〕第三号 · LOCAL_RULE · V1

临河县河防险情急报规则

规范临河县河防险情的县级登记、快速上报、专业联动和公众回报。

公布机关
临河县衙
复核机关
门下省
现行生效
1578-06-22
适用范围
临河县衙
适用范围与制度目的

规范说明

适用于临河县辖区内河防险情急报、县级值守和向南直隶、工部及国家应急署的上报。

权利影响
快速急报有助于避险,但第三条会过度公开现场联系人、仓储位置和精确风险地点。
实施责任
临河县衙登记并上报,南直隶统筹区域响应,工部与国家应急署提供专业判断。
施行说明
万历六年五月十八公布施行,并按确切版本送中央备案。
精确地域与行政备案监督

临河县地方规范

地方政府
暂停效力地规备〔万历六年〕第三号冻结法律版本 V1

第三条要求即时公开全部精确地点、联系人和仓储位置,超过公众避险所需范围,规则效力暂停。

地方制定机关
临河县衙
中央审查机关
门下省
决定批准机关
都察院
当前法律效果
本规则自决定生效时暂停;县衙应删除过度公开要求,建立新法律版本并重新履行公布和送备程序。
暂停效力

险情公开应支持公众避险,但不能暴露个人联系、仓储位置或关键设施弱点。该条款与国家应急和关键设施信息最小披露边界冲突。

生效 1578-06-24
  1. 地方规范已送中央备案1578-06-23
  2. 中央备案审查已经开始1578-06-24
  3. 备案审查结论待独立批准1578-06-24
  4. 备案审查决定已经独立批准1578-06-24
  5. 地方规范效力已经暂停1578-06-24
备案审查不改写本页条文,也不替代大理寺司法复核。
权威现行版本 V1

规范条文

第一条

急报登记

县衙登记险情时刻、地点、影响、现场联系人和初步处置并立即上报。

第二条

提交渠道

急报可以通过县级值守台、驿递公文或结构化入口提交。

第三条

即时公开

全部急报地点、现场联系人和仓储位置应在地方门户即时公开。

第四条

专业边界

普通通知不得替代工部河防和国家应急署的专业处置。

可核验执行责任

实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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