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规〔万历六年〕第三号 · LOCAL_RULE · V1
临河县河防险情急报规则
规范临河县河防险情的县级登记、快速上报、专业联动和公众回报。
- 公布机关
- 临河县衙
- 复核机关
- 门下省
- 现行生效
- 1578-06-22
- 适用范围
- 临河县衙
规范说明
适用于临河县辖区内河防险情急报、县级值守和向南直隶、工部及国家应急署的上报。
- 权利影响
- 快速急报有助于避险,但第三条会过度公开现场联系人、仓储位置和精确风险地点。
- 实施责任
- 临河县衙登记并上报,南直隶统筹区域响应,工部与国家应急署提供专业判断。
- 施行说明
- 万历六年五月十八公布施行,并按确切版本送中央备案。
精确地域与行政备案监督
地方政府临河县地方规范
暂停效力地规备〔万历六年〕第三号冻结法律版本 V1
第三条要求即时公开全部精确地点、联系人和仓储位置,超过公众避险所需范围,规则效力暂停。
- 地方制定机关
- 临河县衙
- 中央审查机关
- 门下省
- 决定批准机关
- 都察院
- 当前法律效果
- 本规则自决定生效时暂停;县衙应删除过度公开要求,建立新法律版本并重新履行公布和送备程序。
险情公开应支持公众避险,但不能暴露个人联系、仓储位置或关键设施弱点。该条款与国家应急和关键设施信息最小披露边界冲突。
生效 1578-06-24- 地方规范已送中央备案1578-06-23
- 中央备案审查已经开始1578-06-24
- 备案审查结论待独立批准1578-06-24
- 备案审查决定已经独立批准1578-06-24
- 地方规范效力已经暂停1578-06-24
规范条文
急报登记
县衙登记险情时刻、地点、影响、现场联系人和初步处置并立即上报。
提交渠道
急报可以通过县级值守台、驿递公文或结构化入口提交。
即时公开
全部急报地点、现场联系人和仓储位置应在地方门户即时公开。
专业边界
普通通知不得替代工部河防和国家应急署的专业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