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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六年 五月十九 日纪万历六年五月十九干支 丁丑年 乙巳月 戊申日 辰正
国家法律规范
浙政规〔万历六年〕第一号 · LOCAL_RULE · V1

浙江公共服务属地协调规则

规范浙江辖区内国家公共服务的属地受理、版本冻结、公开联系和实施回报。

公布机关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
复核机关
门下省
现行生效
1578-06-20
适用范围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
适用范围与制度目的

规范说明

适用于浙江承宣布政使司协调的公开服务、属地办理关系、联系点和责任回报。

权利影响
公众可以确认办理机构、服务版本、联系渠道和申诉路径;个人案件与内部运营信息保持受保护。
实施责任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维护属地服务版本,国家公共服务署维护国家服务定义,国家数据署维护互操作合同。
施行说明
万历六年五月十六公布施行,并按确切版本送中央备案。
精确地域与行政备案监督

浙江地方规范

地方政府
备案通过地规备〔万历六年〕第一号冻结法律版本 V1

本规则制定机关、地域、国家服务版本边界和公开联系责任明确,予以备案。

地方制定机关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
中央审查机关
门下省
决定批准机关
都察院
当前法律效果
规则继续有效;后续修订必须建立新的法律版本并重新送备。
备案通过

规则没有改变国家服务资格、费用、决定机关或救济路径,并通过版本化属地关系保留中央标准与地方执行的边界。

生效 1578-06-23
  1. 地方规范已送中央备案1578-06-21
  2. 中央备案审查已经开始1578-06-22
  3. 备案审查结论待独立批准1578-06-22
  4. 备案审查决定已经独立批准1578-06-23
备案审查不改写本页条文,也不替代大理寺司法复核。
权威现行版本 V1

规范条文

第一条

属地协调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在法定辖区内协调国家公共服务的属地受理和转办。

第二条

版本冻结

属地办理必须引用确切已经公布的国家服务版本,不得自行改变资格或决定机关。

第三条

公开联系

办事、投诉、应急、无障碍和信息公开渠道分别登记并经独立批准。

第四条

状态修订

服务受限、暂停或恢复应建立新的属地服务版本,不得覆盖历史。

可核验执行责任

实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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