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地方规范公开复制件 文件:浙江公共服务属地协调规则 版本:V1 文号:浙政规〔万历六年〕第一号 第一条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负责在浙江辖区协调国家公共服务的属地受理、转办、公开联系和实施回报。 第二条 属地办理必须引用确切已经公布的国家服务版本,不得自行改变资格、费用、决定机关或救济路径。 第三条 服务受限、暂停或恢复应建立新的属地服务版本,经不同账号批准后公开。 第四条 公众联系点应区分办事、投诉、应急、无障碍和信息公开用途,不得公开内部值班表或私人联系方式。 第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将确切文本版本送中央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