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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六年 五月十九 日纪万历六年五月十九干支 丁丑年 乙巳月 戊申日 辰正
国家法律规范
南直规〔万历六年〕第二号 · LOCAL_RULE · V1

南直隶区域发布与责任记录规则

统一南直隶区域发布、责任机关、有效版位、历史修订和公共回执登记。

公布机关
南直隶政务总署
复核机关
门下省
现行生效
1578-06-21
适用范围
南直隶政务总署
适用范围与制度目的

规范说明

适用于南直隶政务总署及其府县进入地方门户的区域发布和责任记录。

权利影响
公众可以确认区域发布来源、责任和有效状态,但现有条文没有分别列明无障碍和投诉转办时限。
实施责任
南直隶政务总署负责区域版位和责任记录,府县继续保持自己的责任与公开入口。
施行说明
万历六年五月十七公布施行,并按确切版本送中央备案。
精确地域与行政备案监督

南直隶地方规范

地方政府
限期补正地规备〔万历六年〕第二号冻结法律版本 V1

规则主体和发布链可以继续运行,但应在期限内补充分开的投诉与无障碍受理时限。

地方制定机关
南直隶政务总署
中央审查机关
门下省
决定批准机关
都察院
当前法律效果
规则在补正期间继续有效;地方制定机关应通过新法律版本补充分类时限并重新公布、送备。
限期补正

现有条文能够防止地域关联代替正式发布,也保留撤回历史;但综合转办条款没有让公众区分投诉、无障碍和信息公开的责任时限。

生效 1578-06-24 · 补正期限 1578-07-20
  1. 地方规范已送中央备案1578-06-22
  2. 中央备案审查已经开始1578-06-23
  3. 备案审查结论待独立批准1578-06-23
  4. 备案审查决定已经独立批准1578-06-24
  5. 地方规范需要在期限内补正1578-06-24
备案审查不改写本页条文,也不替代大理寺司法复核。
权威现行版本 V1

规范条文

第一条

区域汇总

南直隶政务总署汇总公共服务、设施连续性、应急执行和府县责任公开结果。

第二条

统一发布

地方发布必须经过统一修订、复核、批准和区域版位。

第三条

责任字段

发布内容标明来源机关、责任机关、适用地域、生效时刻和撤回状态。

第四条

公共回执

投诉、无障碍和信息公开事项由综合服务厅统一转办并记录回执。

可核验执行责任

实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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