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地方规范公开复制件 文件:南直隶区域发布与责任记录规则 版本:V1 文号:南直规〔万历六年〕第二号 第一条 南直隶政务总署负责汇总区域公共服务、设施连续性、应急执行和府县责任公开结果。 第二条 地方发布必须通过统一内容修订、复核、批准和区域版位,不得以地域关联代替正式发布。 第三条 发布内容应标明来源机关、责任机关、适用地域、生效时刻和撤回状态,并保留历史修订记录。 第四条 涉及投诉、无障碍协助或信息公开的事项,由综合服务厅统一转办并记录公共回执。 第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将确切文本版本送中央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