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规〔万历六年〕第三号 · V1规范临河县河防险情的县级登记、快速上报、专业联动和公众回报。
临河县衙 · 生效 1578-06-22 暂停效力地规备〔万历六年〕第三号第三条要求即时公开全部精确地点、联系人和仓储位置,超过公众避险所需范围,规则效力暂停。
南直规〔万历六年〕第二号 · V1统一南直隶区域发布、责任机关、有效版位、历史修订和公共回执登记。
南直隶政务总署 · 生效 1578-06-21 限期补正地规备〔万历六年〕第二号规则主体和发布链可以继续运行,但应在期限内补充分开的投诉与无障碍受理时限。补正期限 1578-07-20
浙政规〔万历六年〕第一号 · V1规范浙江辖区内国家公共服务的属地受理、版本冻结、公开联系和实施回报。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 · 生效 1578-06-20 备案通过地规备〔万历六年〕第一号本规则制定机关、地域、国家服务版本边界和公开联系责任明确,予以备案。
备案通过不改写正文中央结论只确认程序与效力,修正必须形成新的法律版本。 行政审查与司法复核分离备案决定不能冒充法院裁判,司法案件也不会覆盖备案历史。 内部分析受保护公共页面、搜索、审计和事件载荷均不包含内部法律分析。 地方规范正文仍由统一法律版本与国家档案文件提供;备案审查只公开确切送备版本、程序状态和经独立批准的结论,内部法律分析保持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