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BS-1001-1578 · MANDATORY · V1 · PUBLISHED
国家建筑安全公开结论标准
统一建筑安全等级、公共限制、整改进度和独立核验的公开表达,并排除可被利用的技术弱点。
- 领域
- 建筑安全公开与整改核验
- 生效或咨询
- 1578-06-22
- 法律依据
- 国建法〔万历六年〕第一号
- 主管机关
- 国家科学与标准署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建筑登记中的安全检查、发现、整改和公开历史。
国建法〔万历六年〕第一号 要求建筑安全公开结论、受保护底稿和独立整改核验分别治理。
要求目录
公开结论必须使用统一安全等级并给出可执行公众指引。
结构弱点、消防布置、安防路径、照片和执法策略不得进入公开记录。
整改提交人与核验人必须不同,核验失败时重新打开事项。
公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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