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建法〔万历六年〕第一号 · ADMINISTRATIVE_REGULATION · V1
国家住房建设与建筑安全办法
建立住房保障、城市建设、建设许可、建筑登记、安全检查和整改核验的国家责任链。
- 公布机关
- 尚书省
- 复核机关
- 门下省
- 现行生效
- 1578-06-20
- 适用范围
- 天下
规范说明
适用于国家住房保障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建设许可、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登记及建筑安全监管。
- 权利影响
- 确认住房申请人的人工决定、理由知悉与独立复核权,并保护家庭、收入与住宅信息。
- 实施责任
- 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署负责专业办理,大理寺负责指定独立复核,国家档案院保管公开权威文本。
- 施行说明
- 万历六年五月二十六公布并施行。
规范条文
人工决定
住房保障申请必须经过人工评估、独立决定和独立复核。
版本冻结
建设许可冻结项目、法律和技术标准的确切版本。
建筑安全
安全公开结论应支持公众避险,但不得暴露结构、消防和安防弱点。
整改核验
整改证据提交人与核验人必须相互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