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与建筑安全办法 国法〔万历六年〕第二号 第一条 国家建立住房保障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建设许可、建筑登记与安全检查的统一责任链。 第二条 住房保障申请由人工评估并由不同人员作出正式决定;申请人可以请求独立复核。 第三条 建设许可必须引用确切项目版本、法定依据和适用技术标准版本。 第四条 建筑登记复用国家地址与设施稳定编号,不得另造不一致身份。 第五条 建筑安全公开结论应足以支持公众行动,但不得公开住宅住户资料、建筑图纸、结构弱点、消防系统细节或检查底稿。 第六条 整改完成证据应由不同人员独立核验;不合格的整改应重新打开并保留历史。 本文件为国家门户公开核验复制件。技术附件和受保护案件材料不随本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