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万历六年〕第一号 · ADMINISTRATIVE_REGULATION · V2
国家记录与开放档案办法
确认国家记录责任、权威文件版本、开放档案程序与信息公开救济。
- 公布机关
- 国家档案院
- 复核机关
- 门下省
- 现行生效
- 1578-06-24
- 适用范围
- 天下
规范说明
适用于全部国家机关形成、保管、开放、披露和处置的正式记录。
- 权利影响
- 增加信息公开决定理由、独立复核与公开复制件校验要求。
- 实施责任
- 国家档案院维护权威复制件,尚书省分解实施义务,门下省持续复核权利影响。
- 施行说明
- 万历六年六月二十四公布并即时施行。
规范条文
目的
确认国家记录责任、权威文件版本与开放档案程序。
记录责任
国家机关形成的正式记录,应登记稳定身份、保管责任、留存规则与不可变文件版本。
开放目录
公共档案目录由起草、复核和批准人员分别完成,并指向完整性已核验的确切文件版本。
法律冻结
活动法律冻结期间不得执行可能破坏证据完整性的处置。
信息公开
公众可向责任机关提出申请,受保护正文、内部检索笔记和法律分析不得进入公共索引。
决定与救济
信息公开决定应说明结果和理由,申请人可以请求独立复核。
复制件校验
公共复制件显示版本、文件大小、格式与 SHA-256,不得暴露受保护存储位置。
施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档案院维护权威复制件与历史版本。
实施义务
IN_PROGRESS
45%迁移跨机关规范引用
把公共服务、政策和专业决定中的自由文本依据迁移为确切规范版本引用。
尚书省 · 期限 1578-07-20国家档案与信息公开页面已经接入,其他领域分批迁移。
COMPLETED
100%完成现行文本与历史版本并列展示
在规范详情中同时保留现行文本、被替代版本、变更摘要和确切文件校验。
尚书省 · 期限 1578-06-24现行 V2 与历史 V1 已并列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