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国家法律规范公开复制件 国家记录与开放档案办法(第二版) 国法〔万历六年〕第一号 第一条 为确认国家记录责任、权威文件版本、开放档案程序与信息公开救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形成的正式记录,应登记稳定身份、保管责任、留存规则与不可变文件版本。 第三条 对外开放的档案目录,应由起草、复核和批准人员分别完成职责,并指向经过完整性核验的确切文件版本。 第四条 活动法律冻结期间不得执行销毁、移交或其他可能破坏证据完整性的处置。 第五条 公众可以向具体责任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正文、内部检索笔记和法律分析不得进入公共索引。 第六条 信息公开决定应说明公开、部分公开、拒绝或未发现记录的理由;申请人可以请求独立复核。 第七条 公共复制件应显示版本号、文件大小、格式与 SHA-256 校验值,不得暴露受保护存储位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档案院维护权威复制件与历史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