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登补法〔万历六年〕第一号 · ADMINISTRATIVE_REGULATION · V1
国家不动产登记与征收补偿办法
建立稳定地籍、不可变产权、征收影响冻结、本人补偿和独立复核责任链。
- 公布机关
- 尚书省
- 复核机关
- 门下省
- 现行生效
- 1578-06-21
- 适用范围
- 天下
规范说明
适用于国家地籍、产权登记、政府征收项目、受影响地块和补偿案件。
- 权利影响
- 确认权利人获得版本可追溯、人工补偿决定、理由知悉与独立复核的权利,并保护自然人身份、住宅界址与估价材料。
- 实施责任
- 国家不动产登记署负责登记与补偿办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空间质量,大理寺负责独立复核。
- 施行说明
- 万历六年五月二十六公布并施行。
规范条文
版本冻结
地籍、产权、征收影响和补偿案件必须引用确切版本。
主体正规化
权利人只能是法定民事人物或法人。
职责分离
评估、起草、批准和大理寺复核由不同人员完成。
公开边界
公共门户只提供概化地籍和征收项目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