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动产登记与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 国家不动产登记署维护稳定地籍单元、不可变产权版本、征收项目版本和补偿案件责任链。 第二条 地籍版本应引用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复核的确切空间要素版本;旧版不得覆盖。 第三条 自然人权利人引用国家人口与民事登记署维护的法定人物,法人权利人引用国家法人登记,不得以门户账号替代权利主体。 第四条 政府征收项目应公开法定目的、概化范围、补偿原则、参与渠道和救济路径,并冻结受影响地籍与产权版本。 第五条 补偿申请只由与有效自然人权利明确绑定的本人提出,普通授权代理不得代为读取或办理。 第六条 评估、决定起草、决定批准与大理寺复核应由不同人员完成;复核只得维持或发回。 第七条 住宅精确边界、门牌、自然人姓名、估价、收入、搬迁需要、证据和内部分析不向公共门户或公共搜索公开。 本办法自万历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