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国朝大明国家总门户总理国政 · 参赞机务 · 通达天下
万历六年 五月十九 日纪万历六年五月十九干支 丁丑年 乙巳月 戊申日 辰正
国家法律规范
国法〔万历六年〕第二号 · ADMINISTRATIVE_REGULATION · V1

国家刑事执法与权利保障条例

建立案件、授权申请、不可变令状、受控执行、移交、医疗、本人知悉和独立复核责任链。

公布机关
尚书省
复核机关
门下省
现行生效
1578-06-24
适用范围
天下
适用范围与制度目的

规范说明

适用于国家机关采取搜查、扣押、拘提、押解和短期移交措施的程序。

权利影响
确认对象知悉、理由、医疗保障、独立复核和匿名公开边界,并保护证据、位置、健康与行动计划。
实施责任
锦衣卫申请和执行,刑部法律复核、签发与移交,大理寺独立复核,都察院批准匿名公开摘要。
施行说明
万历六年六月二十四公布并即时施行。
权威现行版本 V1

规范条文

第一条

法定依据

强制措施必须引用确切案件、法律版本和令状。

第二条

职责分离

申请、复核、批准、执行、移交、医疗、复核和公开分别办理。

第三条

停止条件

对象、地点、期限、医疗或操作风险不符时立即停止。

第四条

本人救济

依法送达后本人可以查阅最小必要记录并申请独立复核。

第五条

刑罚排除

首期程序不授权廷杖或其他刑罚。

可核验执行责任

实施义务

大明国朝 © 万历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