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万历六年〕第二号 · ADMINISTRATIVE_REGULATION · V1
国家刑事执法与权利保障条例
建立案件、授权申请、不可变令状、受控执行、移交、医疗、本人知悉和独立复核责任链。
- 公布机关
- 尚书省
- 复核机关
- 门下省
- 现行生效
- 1578-06-24
- 适用范围
- 天下
规范说明
适用于国家机关采取搜查、扣押、拘提、押解和短期移交措施的程序。
- 权利影响
- 确认对象知悉、理由、医疗保障、独立复核和匿名公开边界,并保护证据、位置、健康与行动计划。
- 实施责任
- 锦衣卫申请和执行,刑部法律复核、签发与移交,大理寺独立复核,都察院批准匿名公开摘要。
- 施行说明
- 万历六年六月二十四公布并即时施行。
规范条文
法定依据
强制措施必须引用确切案件、法律版本和令状。
职责分离
申请、复核、批准、执行、移交、医疗、复核和公开分别办理。
停止条件
对象、地点、期限、医疗或操作风险不符时立即停止。
本人救济
依法送达后本人可以查阅最小必要记录并申请独立复核。
刑罚排除
首期程序不授权廷杖或其他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