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国家所有权政策(万历六年第一版) 国家仅在公共服务保障、关键基础能力、自然垄断治理、战略安全或市场失灵需要时持有企业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院代表国家履行所有者职责,并与证券监管、行业监管、企业经营、户部国库和国家审计保持职责分离。 所有持股必须登记确切企业、证券、单位数、持股与表决权比例、估值日期和权威依据。董事提名、年度经营目标、绩效核验、利润分配和分红汇缴分别记录,不以企业自报或市场公告替代批准与收讫。